20190903宣導資料 勞工從事屋頂邊緣水槽安裝作業時發生墜落致死災害
核備文號:(108)1030175
一、行業種類: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(4339)
二、災害類型:墜落(01)
三、媒 介 物:屋頂(415)
四、罹災情形:死亡1人
五、災害發生經過:
108年6月15日,罹災者王○○於屋頂邊緣從事第二段水槽安裝業,
在將水槽材料從屋脊搬運至屋頂邊緣時滑倒,因災害現場之屋頂未設
置護欄,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,且罹災者亦
未正確戴用適當安全帽,而自距地面高度7.15公尺屋頂邊緣處墜落撞
擊遮雨棚後,再墜落至地面,造成頭部外傷肋骨骨折致出血性休克死
亡。
六、災害原因分析:
(一)直接原因:罹災者王○○自距地面高度7.15公尺之屋頂邊緣處,
滑倒墜落撞擊遮雨棚後,再墜落至地面致死。
(二)間接原因:
不安全狀況:
(1)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未設置護欄,亦未採取使勞工
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。
(2)未提供適當安全帽,並使勞工正確戴用。
(三)基本原因:
(1) 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、評估及控制。
(2)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。
(3) 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七、災害防止對策:
(一)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、鋼樑、開口部分、階梯、樓梯、
坡道、工作臺、擋土牆、擋土支撐、施工構臺、橋樑墩柱及橋樑
上部結構、橋臺等場所作業,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,應於
該處設置護欄、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。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
困難,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、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
除者,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
施。(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
項)
(二)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,應提供適當安全帽,
並使其正確戴用。(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
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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